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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职业中专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10 21:56  来源:未知  作者:政教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中职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上,依据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条 认定组织机构
1、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仇新春
副组长:陈宜保
成 员: 甄沉平 王新灵 朱元亮 李 攀 战东旭 贾娅楠
            李  倩 刘曼曼 王  宽解 文 谢金书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
(三)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特殊困难档次: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持有县有关部门发的低保证或特困家庭证明。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持有县有关部门发的低保证或特困家庭证明。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三)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等现象。
(五)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在新学期开学,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学生个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结合学生日常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顺序,进行审核。
4、评议小组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落实。通过集体评议并投票确定贫困生名单。评议结果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日),报政教处存档。
5、政教处建立贫困生档案库,上传和更新资助平台数据,为学校资助中心提供贫困生基础数据。
6、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班级和学校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  监督和管理
1、认定工作组必须对班级评议程序和工作方法予以指导和监督,可以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走访学生宿舍、电话了解等方式,对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结果要认真审查和核实。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班级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的。
(二)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四)学习不努力,两学期有成绩不及格现象者。
(五)两学期德智体综合评估分均在班级后10名者。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班级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公示期内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定工作组对异议材料应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5、除要求公示内容外,未经学校批准,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任何有关贫困生的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
监督电话:15726595668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先权利与义务
1、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被优先考虑各类资助款项的资金补助等。
2、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端正自己的心态,自强自立,正确使用所得资助金,刻苦学习、努力生活、积极上进,并踊跃参加学校各类活动。
3、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维护并带头执行校规校纪及院系和班级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和学院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并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方式为班级、学校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做一个懂得感恩并对社会有用的青年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鱼台县职业中等职业学校
二○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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