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
时间:2015-11-26 08:46 来源:未知 作者:教务处 |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的通知 |
作者:济宁市教育局 文章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点击数:1122 更新时间:2015-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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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党政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加强济宁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将《济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 17 日
济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对面培训学时规划,计划到人,明确具体培训时间和班次,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到本人。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统一设计的证书样式,同时使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进行学分登记,系统向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开放查询、登记、审核、统计检索等权限。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编号与“学分管理系统”中的编号一致。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结业证书中规定的学时计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1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时证明计算学分,原则上1学时计算2学分。中小学教师积极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经考核优秀的,本学年继续教育记县级面对面学分12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济宁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学分登记。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对材料的审核和学分计算,学分登记人负责学分录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分登记。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审核材料包括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并于次年1月份前完成。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时需要查验继续教育学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15%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培训、其他等。具体存档材料包括:通知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成果总结及其他过程材料、表格等。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继续教育年度审核情况,每一周期个人继续教育期满考核情况,个人继续教育总结成果材料,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证书、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地依据济教财[2009]12号和济财教[2015]9号有关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县市区可按一定比例统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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